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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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134
法律意见书
那坡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那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那坡县惠布电站及念洞水电站纠纷问题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河道是水流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国家所有。两电站所占用的土地,已由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用,属于国家所有。
二、两电站的部分村民擅自到电站哄抢电站财物及破坏电站设施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的行为已涉嫌聚众哄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进行治安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三、村民阻拦施工的行为是违法的,应由两电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排除妨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了减少停产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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