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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4-24 浏览次数:110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女,35岁,汉族,国企职工,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区统计局街内蒙古公路工程局宿舍号楼单元*号
被申请人:吴某,女,55岁,住呼和浩特区路园艺所楼号
请求事项:
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昭蒙ADM528号小客车(该肇事车辆现停放在玉泉区交警大队)。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7日13时40分,被申请人吴某昭驾驶蒙ADM528号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李某(自行车乘车人)受伤。2013年3月7日,玉泉区交警大队出具了公交认字(2013)第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吴某昭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路口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骑自行车无责任,当事人李某乘坐自行车无责任。申请人李某现被送往内蒙古医院治疗,情况未见好转,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予赔偿。
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该肇事车辆的可能性,情况紧急,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昭蒙ADM528号小客车。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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