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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浙江XX建筑五金有限公司诉兰州XX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6-08-14 浏览次数:75

结案报告

委托人:浙江XX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兰州门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性质:买卖合同纠纷

委托内容:代理案件诉讼阶段的一审、二审

代理律师:侯爱龙

接案时间:2013年8月24日

结案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结案时间:2013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浙江XX建筑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XX门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价值137154元的五金产品,被告收到货物当日验货,2日内为异义期,同时约定本争议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前全部交付被告。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但所剩货款直至起诉时没有支付。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对方尽快与本人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接到本函后,曾与本人联系,本人与被告先后三次约定了见面事宜,但对方一直没有见面商谈。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认为被告没有协商的诚意,建议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同意。

风险分析:

1.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但被告注册登记地在兰州市城关区,合同履行也在城关区。因此,需要解决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与实际争议有联系的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本案中,合同签订、履行均在城关区,标的物在浙江瑞安,因此,合同对于管辖权的约定无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2.本案的货款问题

考虑到原告在履行合同后,将送货单等材料全都遗失,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的货款,被告完全可以主张约定提供137154的货款,但双方只履行了70000元。为预防本风险,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业务员赵彤出庭。

3.货物质量问题

被告在答辩时提出,因原告提供的标的物有质量问题,故被告拒绝付款。本人提出,因标的物已经被告验货,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应该推定为质量合格。更关键的是,被告将标的物销售他人两年后提出质量问题,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安装责任。

调解结果:

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报告人: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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