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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上诉状
发表时间:2016-06-11 浏览次数:328

民间借贷民事上诉典型案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雄,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台湾地区南投县中寮乡龙岩村十三邻龙南路194之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娜,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派出所大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呙家园 号 号。

上诉人黄某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2013)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作出判定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上诉人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万元借款。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了其于2010年9月15日从台湾以汇款的方式借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0万元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承认拿了这笔钱但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借款,但没有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证明这笔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即所产生)的财产。相比较而言,上诉人(一审原告)已相对充分地证明了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有义务就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没有;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证明盖然性而非确然性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理应确认上诉人(一审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的辩驳;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正好相反。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要求上适用了双重标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就这笔钱分别主张不同的法律关系;退一步讲,就算法院认为是共同财产,也不宜直接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上诉人(一审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分割共同财产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前述上诉请求。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3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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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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