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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6-18 浏览次数:60
甲方:黄**,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组7号;
乙方一:仇**,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乙方二:仇**,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乙方三:仇*,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
乙方四:仇*,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
乙方四主体委托代理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甲乙双方就法庭审理的黄诉仇**、仇**、仇*、仇*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圆);在协议生效之日五日内付清,由受托人转交甲方。开户行:农业银行支行,户名为:黄,卡号:*****************;
甲方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仇的遗产法定继承权,协议生效后被继承人仇的遗产与甲方无涉,甲方放弃一切民事权利,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所有的继承纠纷均已了结;
现甲方对外出租的乙方的房屋交由乙方处理,交接手续甲方须予配合;
甲方自愿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诉,放弃本案一切诉讼权利;
甲方和被继承人仇**生活期间所可能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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