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10-08 浏览次数:258

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

原告诉申请人等9名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原告向申请人等9名被告主张权利的主要证据包括:

(1)2013年7月2日,8月1日,公司和山东限公司在临沂罗庄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两份;2013年9月3日,公司和山东公司在郓城签订编号为2013-9-3-20《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一份;

(2)2013年9月6日,山东**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确认单》一份。

(3)2013年9月16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一份;

(4)2012年12月25日,山东**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经和山东公司在市公安局备案的网络防伪印章(印模)相比对,可以看出:

(1)盖在两份《煤炭购销合同》上的山东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山东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防伪合同专用章(印模)差别很大,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网络防伪印章在“合同专用章”五个字下方有3713300023的13位印证码,而盖在合同上的印章没有该印证码,这说明原告举证的《煤炭购销合同》上山东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的,山东公司和*公司不存在真实的煤炭购销业务。

(2)原告举证的《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上均盖有山东公司公章。经和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网络防伪公章相比对,可以明显看出备案的公章和上述证据中的山东公司公章的字体差别。为此,山东公司已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2月20日,公安机关以“山东印章被伪造案”进行侦查。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处没有盖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法人“”的方章,“”三个字也不是法人代表**本人所签。

鉴于《煤炭购销合同》的供方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号为新公(经)立字(2014)0020号),需方山东公司的印章也属虚假伪造,山东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进行侦查”,鉴于原告向答辩人等9名被告主张权利均是以公司和盖有伪造山东公司印章的《煤炭购销合同》等证据为依据。在公安机关对涉案犯罪事实侦查终结并由法院做出认定之前,按照“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原告也应当及时到相关公安部门报案,陈述被骗和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经过,通过司法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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