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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发表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399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元春,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5号。
原审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
原审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水井湾村民组。
自诉人张元春诉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水井湾村民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万刑初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元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为,自诉人张元春控诉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水井湾村民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且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驳回自诉人张元春对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水井湾村民组起诉。
上诉人张元春提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元春指控被告人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青丰村民组、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村水井湾村民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张元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强
审 判 员 崔 虹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二00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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