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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6-07-13 浏览次数:266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


辩护人徐晓青,上海徐晓青律师律师。


辩护人桂建平,上海市光大律师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勇、陈新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晓青、桂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苗某某相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欣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 熊理思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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