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070号

发表时间:2016-08-19 浏览次数:28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韩某

被告人宋某

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未诉(20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陈某、王某、韩某、宋某、谢某犯抢劫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季丰泽、邓旭平;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袁 澍

人民陪审员 李贤忠

人民陪审员 朱二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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