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因被告人叶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母亲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本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郭XX的去世表示哀悼,对其亲属表示同情。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辩护人今天在庄严的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属于依法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的行为,恳请被害人家属予以理解。
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并进行了深入地调查取证,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考虑:
一、从定罪方面,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主观方面上,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而要正确地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意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从案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叶XX并无杀人的故意。
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可以看到,被告人叶XX与两被害人原来是不相识的,也是没有冤仇的,他和两个被害人在娱乐会所相遇可谓是萍水相逢。被害人李XX不小心将生日蛋糕丢到叶XX身上,也因为李XX的道歉而相安无事。只是由于被害人郭XX的挑衅和被害人李XX打了叶XX一巴掌,才进一步引起矛盾。但是这些矛盾只是较小摩擦,不会诱发被告人形成杀人的故意。
2、从伤害的经过来看,被告人叶XX无杀人的故意。
从被告人叶XX的供述和被害人李XX的陈述可以看到,刚开始叶XX上来是用手打李XX的头,李XX还手及郭XX上来帮手,其他被告人才群起攻击,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叶XX并无杀人的故意,只是想报复伤害被害人而已,至于伤害过程中使用小刀也是伤害的手段罢了。
3、从被害人受伤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叶XX无杀人的故意。
通过卷宗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先伤害李XX再伤害郭XX的。如果被告人有杀害李XX的故意,即一开始就会对李XX下重手,而不仅仅是先用手打李XX的头,即使用了小刀,也只是混战当中乱刺,目的也只是想伤害被害人而已,并且李XX也只是受了轻伤而已。同样,如果被告人有杀害郭XX的故意,即一开始就会找郭XX下重手,而不是先去打李XX,等到郭XX打他时再去打郭XX。这是不符合杀人的逻辑的。同时两被害人的创口有些深、有些浅,即可表明被告人叶XX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即使造成郭XX的死亡,也只是因为行为后因被害人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从而被告人这一行为应是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故意杀人。
4、从伤害后的表现来看,被告人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几个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之后,就一直打听被害人的情况。听到会所营销小姐说被害人郭XX死后,表现出来的心情是惊讶和恐慌,然后即于当日向儋州市公安局投案。由此,可以看到,被告人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因而他没有杀人的故意。
5、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极小。
从村民及村民小组的证明可以看出,被告人是跟随父亲在农村务农的,性格温顺,从无作奸犯科的劣迹。此次冲突也是一再忍让,只是由于被害人打到他这张男人的脸,才产生教训对方的念头。但从上述的表现,被告人绝无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从量刑情节上,被告人有下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自首的情节。
通过本案卷宗记载的到案经过,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案发当日主动向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的。
2、初犯的情节。
被告人一直是本本分分的农民,没有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此次站在被告席上也是人生的第一次,从法理的角度上说具有初犯的情节,对此应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认罪的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叶XX自案发当日投案起,就主动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在每次讯问时,他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认真交待自己的罪行,前后几次讯问均能保持一致,没有任何虚假供述和意图翻供的想法。刚才在庭上也表示认罪,并且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对此,可以表明被告人有主动认罪、积极悔过的表现。因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赔偿的情节。
案发之后,被告人叶XX的亲属已缴交相应赔偿金给人民法院转交给被害人,虽然数额不大,也是被告人及家属基于对被害人的去世表示深深的哀悼和歉意。因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
如上所述,本次案件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李XX不小心将生日蛋糕丢到叶XX身上及被害人郭XX的挑衅和被害人李XX打了叶XX一巴掌,从而伤害到被告人的自尊心,才进一步引发矛盾。在此,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因而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叶XX的行为未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在量刑上有自首、初犯、认罪和赔偿等情节,同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
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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