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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请编辑将涉及到人名的地方改为某某)
发表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136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国驿的亲属杨木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杨国驿的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会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国驿构成抢劫罪定性准确。现辩护人提出如下对被告人杨国驿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国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杨国驿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主次之分的。

首先,被告人杨国驿在结识这个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前,从未有过不良行为的记录,被告人杨国驿走上犯罪道路,也是受该同伙中杨国区、雷富荣、杨家论三人的不良影响,在该犯罪团伙中,其他案犯大部分均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杨国驿与他们结识,进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就不足为奇。本案中,犯意提出系被告人杨国区,被告人杨国驿参与本案完全属于偶然。起初只是应邀到杨国区家里做客,后应其他三个被告人要求送其到钟山玩;被告人出于兄弟、朋友之情,开摩托车送其余几人出发,被告人杨国驿并不知道杨国区等人随身携带有作案工具。本案中杨国区没有参与案件的策划,与其余几人没有事先商量、分工。因此,检查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驿有事前参与策划、提供摩托车作案工具、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证据不足,依法不足以采信。

其次,被告人杨国驿是在他人(雷富荣)的提议下参与了犯罪,作案工具枪支、杀猪刀、电雷管等也全部是由杨国区一人准备与提供,被告人杨国驿没有参与犯罪的预备。

再次,被告人杨国驿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只是负责点响电雷管,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电雷管不足以伤人,也无炸烂货车之威力;本案发生时,被告人杨国驿从没有携带过任何的凶器,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更无控制司机之行为,很明显,检察官认定被告人杨国驿与杨家论一起控制司机纯粹是主观归罪于被告人杨国驿,依法是不能采信的,被告人杨国驿在犯罪中起到了非常次要的作用。

最后,在实施抢劫后,被告人杨国驿没有参与过赃物的处理,赃物一律由另外三被告进行销售,赃款也由杨国区掌管与分配,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另外,在被告人杨国驿参与的抢劫犯罪中,抢劫的提议、选择作案目标、作案地点、作案时间、实施犯罪、销赃均由其他三人提出、实行,被告人只是一时失足掉入深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杨国驿参与的抢劫犯罪中,杨国驿只起到了次要与辅助的作用,应属从犯,对被告人杨国驿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条“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杨国驿依法可以减刑50%,请合议庭慎重分析并采纳辩护人意见。

二、在起诉书指控的持枪抢劫情节中,有以下情况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杨国驿在事前并不知道杨国区等人携带有作案工具,更不知道被告人杨国区随身携带有枪支。在本次抢劫中,被告人没有主观带枪的故意,将持枪情节加罪于被告人杨国驿实属司法不正义,系污染“司法之水源”。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给被告人一个公平的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三、被告人杨国驿系初犯,在此之前,从未有过不良行为记录。被告人杨国驿在归案后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通过今天的庭审,也能够看出,被告人杨国驿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伏法,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杨国驿具备酌定从轻进行处罚的情节。纠正公安人员所做的笔录中部分不实之处并不是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已经明确表态认罪伏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杨国驿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好,依法当减刑10%。

 

 

四、本案发生,未造成被害人的财产重大损失、未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与其余三被告人相比较,被告人杨国驿主观恶性小。

五、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杨国驿家里的实际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老婆身体不好,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适用减刑使其早日改造好,重新做人以尽赡养老人之孝心,扶助妻子之义务,抚养小孩之职责。

综上,被告人杨国驿在犯罪时未参与策划,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没有持枪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的作用,应属从犯,同时,其参与的犯罪次数相对其他被告人来说相对较少,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没有实施暴力,没有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加之被告人杨国驿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国驿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应当适用三到十年的法定刑,对其处罚五年有期徒刑并适用“量刑规范化”减刑之规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更有利于对其的改造。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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