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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代理“章某某逃税罪案”一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08 浏览次数:257

卢愿光律师代理“章某某逃税罪案”一审辩护词

 

案号:(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257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章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章某某逃税案”中担任章某某伟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章某某构成逃税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章志伟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一、 章某某已缴清有关税款、罚款、滞纳金,国家损失已全部得到弥补,

应当对章志伟从轻处罚。

逃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但章志伟已交纳税款214350.63元、罚款214350.63元,滞纳金60000元,共计向国家税务机关缴交488701.26元,国家税收损失不仅已全部得到弥补,还受到罚款处罚,这种情况应当对章志伟给予宽大处理。

二、 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章某某伟在税务机关稽查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清案情,以及刑事阶段归案后,均能坦白,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并悔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章志伟从轻处罚。在这方面,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作出正确的认定。

三、 章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章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一直表现好,是老实、有上进心的青年人,没有前科,案发前一直经营食品批发、零售业务,诚信、守法经营,有正当的职业;其人品较好,得到公司职工好评;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 章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章某某只有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认为在税务机核定征收、由银行代扣后,即完成交税流程。并没有实施积极的逃税行为,可见其犯罪主观恶性上较小。

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没及时补缴,是由于公司经济困难,资金紧张,其它方面也没能借到钱缴交,并非章志伟故意逃避不交。后来,借到钱后已立即全部缴交,可见其犯罪主观恶性上较小。

五、法院亦应充分考虑章某某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及家庭状况,从轻量刑。

章某某所在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已处于困境,还因本案对外借债缴交税款等;如果法院对章志伟判实刑收监,不仅公司无法经营,有10个工人面临失业,产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另外,章志伟将近四十岁,婚后尚未生育,适用缓刑符合实际的情况,请法庭慎重处理。

六、章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案的案情、案件的性质,量刑幅度,章某某的行为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既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又能给予章志伟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公司、本人及家属均最为妥善。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从轻情节,结合章某某的公司、家庭状况,尽量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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