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宜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减轻刑事处罚和判处缓刑。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在共同殴打他人的行为中,只是附和他人,其殴打行为对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也很小,系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后阶段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坦白。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一,从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也较小。被告人***本意也不想伤害他人,只因一时热血和哥们义气,临时起意参与殴打行为,在被害人停止反抗后就停止了殴打,对被害人造成的直接伤害也较小,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险性较小,恳请法官予以考虑。
第二,从犯罪后的态度来看,被告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法律常识,真心悔改。
第三,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表现一贯良好,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三、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没有其他不得适用缓刑的情节,故考虑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已经受到深刻教训,判处缓刑更利于未成年的成长,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但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结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处以减轻处罚和缓刑。以上意见望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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