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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聋哑人)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48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应当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判处。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蔡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骨龄鉴定为17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蔡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属于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在生存竞争相当激烈的今天,被告人刘毛毛才铤而走险,走上不法之路。可以说,其做案时的主观恶性较小。

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蔡某某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予以从轻判处。

三、被告人蔡某某系初次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被告人蔡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乱纪行为,此次属于初犯。被告人蔡某某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作案后即被抓住,被害人的财产也已经悉数返还,他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物质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被告人蔡某某属于未成年人、聋哑人、且是初犯,其经辩护人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诚恳悔过。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马xx  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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