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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受害人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8-04 浏览次数:13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害人***亲属***的委托,我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根据对卷宗的审阅,尤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此,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观点不持异议,但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持有异议,本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现就本案案发的背景及涉案罪名的认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告事前有杀害受害人的想法,即主观上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

纵观整个案发过程,不难看出,2011年1月19日前,被告就与受害人之间有矛盾,而且很深。2011年1月19日被告第一次找受害人要钱时,因嫌给的钱少而拒收,上车后就说出要“弄死”受害人的话。到中午再次找受害人未果的情况下,又表明了要“弄死”受害人的想法。当天下午,受害人打电话给被告,双方进一步发生争吵,并多次提到“看谁把谁弄死”。此后,被告即决定找受害人要钱,而且想到了最坏的结果,并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第三、被告事前有预谋,有准备;事后有计划地逃离,足以证明有杀人的故意。

被告为了晚上找受害人要钱做了精心准备:准备了两把枪,找好了帮手,做了最好和最坏的打算等。并且在事发后,有计划地逃匿,销毁作案枪支,寻找逃避法律制裁的路径。

第四、被告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投案自首及立功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更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故意逃避法律制裁,归案后编造谎言,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悔罪表现不积极。且,被告一贯以赌博和放高利贷为业,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及情节严重。为收取赌债,被告恶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轻则提刀拿棒,重则带枪杀人,危害一方,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上,被告杀人动机明显,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面大,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以故意杀人罪依法量刑处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律师:王英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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