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2月1日,大专文化,无业,住张掖市甘州区*******家属院。身份证号:62220119850201****,电话:15379749455,系盗窃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妻子。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由
申请人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2年8月16日22时,申请人丈夫何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何某某涉嫌盗窃的现金10000元已经交到公安机关。
2012年8月17日15时,某某县公安局向申请人送达了高公(刑)刑拘通字【2012】第**号拘留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何某某和新疆客户(受害人)系生意伙伴,平时商业交往频繁,关系较好。此次何某某盗取新疆客户现金10000元,属于临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也不能排除二人有经济纠葛的可能性。此外,何某某平时一贯遵纪守法,团结乡邻,富有正义感和家庭责任感,在当地有较好的声望,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对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申请人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进行担保,并保证和监督何某某遵守《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郭某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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