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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表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393

律 师 函

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公司(委托),就贵公司祥临(二期)项目部拖欠刘润萍施工队工程款贰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壹拾元贰角壹分(¥:2,858,315.21元)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公司祥临(二期)项目部于2005年月于刘润萍施工队签订 合同,工程年月份完工。为解决纠纷,2008年9月25日下午16:00召开了由贵公司总经济师王云祥、副总经理飞德存、审计部经理赵贵和、项目经理李祥生和刘润萍施工队代表桂国文参加的关于祥临(二期)刘润萍施工队工程结算遗留问题的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决定由贵公司结算给刘润萍施工队工程款贰佰捌拾伍万捌仟叁佰壹拾元贰角壹分(¥:2,858,315.21元)。但时至今日,贵公司未向刘润萍施工队支付过一分钱。委托人已多次向贵公司催要上述款项,但至今未有明确答复。此款为委托人借款垫付,因此款拖欠,目前已造成委托人经济非常困难。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公司催告:希望你方本着诚实信用得原则,积极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否则,从2009年6月30日起,此款产生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将由贵公司承担。望贵哦年公司在收到函件5天内给予书面明确答复,切实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请慎对之,以免诉累!

顺颂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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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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