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殉道:“忠”与“奸”的权衡和比较
——基于安提戈涅慷慨就死[1]的思考
近段时期,有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其中还有全国著名的律师,平时思维理性,他们深知群众集会未经批准机关许可为非法集会,其行为可能会受到有关机关严厉的刑事制裁。但他们还是强烈要求执政当局推行国际上通行有效的廉政反腐措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结果悉被拘捕,国人却大肆褒扬,之所以,然者何?
这可从安提戈涅慷慨就死的故事得到解答。
在古希腊的底比斯王国,杀父娶母的俄狄浦斯国王退位后,他的两个儿子厄忒俄克勒斯和波吕涅刻斯因为相互争夺王位,在底比斯城前决战一场,最终同归于尽。底比斯王国的权力转归兄弟二人的舅父克瑞翁,他思虑着两位外甥的葬事。克瑞翁让厄忒俄克勒斯享受国王的葬礼,居民们倾城出动,陪随灵车直到墓地;可是他却让波吕涅刻斯暴尸城下,不予安葬。克瑞翁宣布,对背叛祖国的敌人既不痛惜,也不掩埋,而是任凭狗撕鸟啄,不加理睬。此外,他还晓谕全城居民,必须遵守国王的旨意,不得违抗。为此,他还特地增加守卫,不许有人偷盗或掩埋尸体,违反者一律乱石击死!
作为兄弟二人的妹妹安提戈涅认为舅父的王令与上天的神法不符,于是她不顾法令,拼着一死,两次前去安葬波吕涅刻斯的尸体。被捕后,安提戈涅被囚禁在坟墓般的石穴中,她对自已埋葬其兄的行为无怨无悔。最后,她用面纱裹住自已的全身,上吊而死。她用自已年轻的生命去捍卫自已心目中的神法,与克瑞翁的王令进行了殊死的抗争,以示其反对与任何与神法相违背的任何世俗律令,从而成为法律的殉道者。[2] 这与今天的上列行为者慷慨投狱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作为刚刚继任的新国王,为了维持和巩固新的城邦秩序和法制秩序,克瑞翁因而下达了铁的法令。这个禁葬令就是作为一国之君的克瑞翁颁布的国法。可是这项法令却违背了古希腊人的宗教信仰,因为古希腊人认为,死者(尤其是亲人)如果得不到安葬,他的阴魂便不能渡过冥河,前往冥土,因此亲人有埋葬死者的义务。而这条古希腊人自氏族社会形成以来就形成的世代相传的丧葬制度可以看作是古希腊人当时的一种社会风俗,也就是当时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固定的伦理观念,这凸现出尊重“人法”与尊重“上帝之法”之间的冲突。克瑞翁问安提戈涅:“你真敢违背法令吗?”安提戈涅答道:“我敢,因为:
这些法律并非宙斯制定,
而她和诸神并立为王位居宙斯之下,
公道,不是处于这些人类法律的规定。
我也不认为你,一个尘世的凡人,
能够一下就取消和践踏
上天不可改变的不成文法。
上天法律的存在非一天两天;
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3]
因此,在安提戈涅看来,既然你国王的法令与上帝的法律是相冲突的,根本违背了上帝法律的理念,她埋葬她的兄弟,违背的是克瑞翁的法律,而不是上帝的不成文法律,而与上帝的不成文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不是法律,因为该种法律违背了正义。正因为安提戈涅心怀这样的法律理念,她才能与克瑞翁展开论辩,并依照她心中真正的法律埋葬她的兄弟。
从现代法治观念看,法安定性的本身虽然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必须奉守的一个准则,但在正义的要求下,仍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修正,对于不道德的法律,任何一个公民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反对之、变更它。矫正法律彰示公民对这个国家、民族的忠诚,但极可能损害当政统治者的潜在利益,那些当权者会漠视正义,狠狈为奸,无耻地进行构陷。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弒君也。[4] 在孟子看来,忠于国家和民族是绝对的,忠君则是相对的。倘若独夫民贼执掌国柄,败坏国政,摧残民众,对他的放遂与征伐是救民于水火,是忠于国家和民族的具体表现。若君王顺乎民心,代表国家,忠君就体现为忠于国家。反之,昏君残民误国,就应起而率民反抗,绝不能实行“愚忠”。大周天子武则天在《臣轨》中做了进一步阐释:“夫事君者,以忠正为基。忠正者,以慈惠为本。故为臣不能慈惠于百姓,而曰忠正于其君者,斯非至忠正者也。”下注曰:“至忠之臣,则先慈惠百姓,而后忠正于其君也。”[5] 在惠民与忠君的取舍上,武则天更倾向于惠民的重要性。凡忠君者必先惠民,惠民才能获得民心,而民心的向背又往往决定国家的存废。
当下,我国法治建设实质上已陷入重重困境之中。贪腐显然成为中国法治的“治”之重点,“但吊诡的是,贪官越治越多,腐败层出不穷,尽管我们天天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但法治成效甚微。”[6]问题的症结何在?其实,不是我们没有法律,而是我们反腐败没有治本,没有有效的社会民众监督,没有遵循反腐的国际通行规则——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防腐于未然。但中国的官僚阶层十分恐惧这一釜底抽薪的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酝酿近二十年,一直遭受特权阶层的蛮横阻拦,贪腐行为已泛滥成灾,欲有亡党亡国之势。但权贵势力为了自身特权利益对反对者疾恶如仇。
上列行为人为了最高扏政当局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安提戈涅一样面对的是个别地方扏政当局陈腐的专政理念,工具主义司法却全无畏惧,大义凛然。正是他们追求法律正义的牺牲精神,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中国法治的进步,实在令人悲切,但这正是中国法治走向宪政的旅程。这种为了国家、民族的复兴,公民的权利而不顾个人安危之义举,其功泽后世、绩惠中华民族子孙。他们才是人民的忠臣,那种假借法律之名,为了个人、利益集团之徒,玩法律于鼓掌之下,破坏法律实质正义,则是国家、民族的败类,人民的奸臣。
依法治国,就是以正义为治国之根本,司法应以正义为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亦以实现国家的正义状态为最高价值目标。但实然的国家的法律实质上由正义与非正义的法律构成。无论是在充满现代性的今天还是在文明不发达的过去历史的各个阶段,正义成为区分恶法与良法的标准,法治的本质就是实现国家正义,正义乃国家、社会和谐之根本性要素,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和表现。因此在法官在面对社会现实的时候,应当具有足够的批判意识和质疑性格而矫正法律。如果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时,作为恶法必须向正义让步。今天中国权贵集团的贪腐和对人民的讹诈如此令人愤怒,实难容忍,但他们却以形式合法的恶法来打压老百姓们的正当诉求,实在应该矫正!
在20世纪早期,我们有鲁迅、顾准;在20世纪90年代,孙志刚案件发生后,由于一些有良知的法学者奋勇抗争,促发了一场全国范围人权问题的讨论,也正是在世界人权话语的支配下,孙志刚的个案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将原来的收容制度改或了援助制度;重庆“钉子户”事件,通过被拆迁户的以死抗争,使公民的财产权不可侵犯的观念深深地植入国人的心中。正是通过这一个个偶然的法治事件,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虽然中国公民权利的每一步前进都如此地痛切,但正是通过这痛切的过程使中国法治迈向了现代化的征程,虽然很缓慢,但毕竟在向前移动。[7] 今又见:“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投狱为国难!
注释
[1]孙曙生:《法律的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1年2期,第46—47页。
[2] 古斯塔夫·施瓦布.希腊古典神话〔M〕.曹乃云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290.
[3]萨拜因,乔治.霍兰.政治学说史(上)〔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3.
[4]《孟子.梁惠王下》,载《诸子集成》第1册,中华书局年1986版,第86页。
[5]武则天:《臣轨》,载《官箴书集成》第1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7页。
[6]孙曙生.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构建〔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6).
[7]孙曙生:《法律的殉道者之法律接受与抗拒的现代性反思——以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为例》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1年2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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