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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被害人代理
发表时间:2015-11-26 浏览次数:23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邱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害人邱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与被害人进行了沟通,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律师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贺书生诈骗罪名的指控,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贺某某应依法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一、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曾于2011年6月至14日,因诈骗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过,以介绍工程为诱饵,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钱财,在第一次得手后,仍贪得无厌,编造不同理由,数次从被害人处诈骗金额达32.5万元之多,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交通、餐饮、住宿、其他)也达3万余元。

而且,被告人诈骗的钱财并非被害人自有资金,而是由被害人从多个家庭筹借而来的,这些家庭本身并不富裕,本想通过合伙经营的方式,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却遭遇被告人的诈骗。被告人的行为,使众多普通家庭遭受重大损失,给众多家庭造成危害。

二、被告人诈骗金额巨大,且挥霍诈骗财物,不予返还、退赔。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从2012年5月中旬至8月底共计诈骗被害人32.5万元,至案发时仅五个月时间,该资金不知去向,部分用于被告人挥霍,被告人不予返还、退赔,甚至无丝毫返还、退赔的意愿,更无落实的具体措施,被告人无悔罪表现,放任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诈骗所得赃款应依法判决返还、退赔被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之规定,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为32.5万,应依法判决返还、退赔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并返还、退赔被害人32.5万元。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

律师 李世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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