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书——检察院抗诉用

发表时间:2015-11-05 浏览次数:89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被害人死者之母),女,****年日生,汉族,县人,文化,居民,住镇**村委会***号。

申诉人因*********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我是被害人**的母亲,对于******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中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不服,我认为原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对于该案的事实认定矛盾重重,遗漏主要证据,定罪明显错误,量刑明显畸轻。具体理由如下:

1、(2013)大中刑终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认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综合全案认为,对于定**为防卫过当属故意伤害罪是不恰当的,应定为聚众斗殴致故意杀人罪。因为仅从当场发生斗殴事件的当事人证言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诸多证言漏洞:

(1)等证言中可以看到有两人(**)都说看到:“**用拳头打了丁思涛的脸,随后就被打睡在地上了”【既然用的是拳头,钢管又在哪里?】。那么认定“**用钢管先打人”就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从其他证人的证言中我们也可发现:*说:“来到后,用根类似棒棒的工具朝的头上打去,*躲避一下,后跳起来用什么东西打了头上一下,**就倒在地上了。”【**能看到打斗的躲避细节,但却看不清钢管与棒棒的区别,这是一个不可信的证言!】*说:“来到后先动手打,······***被推倒在地,他站起来就胡乱挥手打对方,大约10多秒钟,见其中一个伙子倒下去了”【在这段证言中没有钢管,同时请注意动手与推倒,与用钢管打人是有本质区别的】;**说:“一方先动手,反手抢过一根钢管打了对方一个人,这个人就睡下去了”【能说出是一方先动手,但却不知倒下的就是,而且伤人的凶器是刀,而这个地方所指出的凶器是钢管,这样的证言如何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请尊敬的检察长、检察官从基本的事实逻辑出发来分析下:从以上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的证言中我们如何能推定鹏用钢管打人这样的事实?

(3)在一、二审的认定事实中,证言是认定事实的最主要部分,而纵观本案证言,我们会发现一个极其一致的共同点:就是一方,只有一个人与**、打斗,而一方的人都在袖手旁观,而旁观者的证言却又出入较大,有说用手推,有说用钢管,有说用木棒,而实际的凶器是刀。有说*与四人打,也有人说没有参与打斗,***与三人打,如此混乱的证词,如何能做为认定本案事实之基础?而且这些证言均是在事发后多日才做的笔录,完全存在串供之可能,而串供之细节又因人而异,故而用这样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必然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错误。

2、在本案的证据中,不是本案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受伤的时候,其不在场。在*处,其见整得一根水管打着这边的人,该次吵打结束后,叫一个骑摩托去拿刀子”。而且证人的证言也证实:“在到来前,已经和他们吵打过两次”。从以上旁人的证言中可以分析出:这时的完全能清楚的认识到打架没有结束,而且他已经开始准备刀具作为打架时的凶器。其本身如果没有斗殴杀人之目的,那么在此时完全可以避让走开,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积极邀约人,在准备凶器,他们目无法纪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故推定其有防卫之目的,属过当防卫而认定其致岑鹏死亡为故意伤害,无论是主客观都与事实严重不符。从两审法院认可的旁证及公安自行收集的言词证据完全可以推判出这样的事实逻辑:被杀之前已经存在斗殴之事实,且*已经在积极准备杀人利器——刀具。故而在来到后,才发生了被杀死亡的惨剧。

3、根据****人民医院住院号为******的《诊断证明书》中明确写明:“患者······左侧颞顶部可见一长约3CM的开放伤,有渗血,胸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角膜、腹壁、提睾反射消失,膝、跟腱反射减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多位证人一口同声的说:“甩了之后,就倒下了”。那么身上的多处软组织挫伤又是如何造成的?因此本案中认为系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完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4、在本案惨剧发生后,我作为受害人的母亲一直在悲痛中积极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在本案中的证人***、其实是参加打架斗殴的人员,然而最终的结果却是以上这些人员作为该案证人,在办案人员的指引下以基本相同的同一言词证据指认*以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把所有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给扭曲了。这完全是无视我国法律,不负责的将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草率处理,任意践踏我国法律尊严的错案、冤案。

5、在本案中有重要证据被遗漏。公安机关接警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22时18分,是电话向派出所报的案。接到邀约其去劝架的电话时间也是2012年11月6日22时18分。而我在2012年11月6日22时22分接到打来的电话说:“嬢嬢,被十多个人打杀倒地了”。而从家出去到事发地点距离六公里,就这么短短的四分钟一个年轻的生命就因为一起斗殴事件而离开了人世,作为母亲,我不得不请求办案人员,请你们摸着良心来判断判断:如此短暂的时间,如何去做好准备打击他人?如果不是他们早在斗殴,派出所没有及时出警对斗殴事件进行执法,这样的悲剧如何能发生?事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控制凶手,及时进行笔录调查,反而在事发几天后引导在场斗殴人员作为证人扭曲整个案件事实,推脱责任,这纯属渎职,如此执法,请问这样的公安队伍如何能保一方平安?同时,在我向*、事发后进行求问时,他们所述与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言词证据有较大出入,孰真孰假,恳请检察院依法做出调查。另外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明显遗漏了在被害后入院就医时的各种实际情况的伤情收集,这纯属有意回避*身体多处被打伤的案件事实。而公安、两审法院却在重要证据没有充分印证的情况下草率的将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认定成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的普通刑事案件,作为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如此包庇袒护,欲意何为?国家的法治与人民的生命安全究竟谁来维护?

为此,申诉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案重新核查,严格按我国刑法对等人为泄私愤进行聚众斗殴导致故意杀人,公安渎职引导串供扭曲案件事实导致错判而依法进行纠错,提起抗诉。替我儿伸冤,以维护法律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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