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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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张**,女,35岁,汉族,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电话:***。
被告:黄**,男,37岁,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豫D**号摩托车驾驶人员,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7771.6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黄**驾驶豫D**号摩托车在平安大道四矿口西将原告撞伤,致使原告左下肢疼痛、左膝关节血肿、活动受限、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原告受伤以后被送到平顶山新华区医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3038.16元,被告拒绝支付任何费用。2013年8月11日,市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对该起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认定原告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以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最终赔偿协议,诉至贵院,愿判如所请。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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