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致法院关于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律师辨护意见书
致法院关于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律师辨护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5-12-07 浏览次数:461

致法院关于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

律师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韦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韦某非法拘禁案的辩护人,现根据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作一参考。

本案犯罪嫌疑人韦某因无意中加入传销组织后受该组织直线领导李小某指示为了发展下线而与其他人员限制刘小某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但在主观性、情节和危害性上非常轻微,具有应当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具体表现如下;

一、韦某本身就是一名受害者。

从笔录中可知韦某来余姚找工作,没找着,传销组织领导李小某趁外来务工者韦某找工作急、想挣钱的心态将其骗入该组织,经过洗脑韦某从家里骗了几万元买了产品后成为该组织的一员,并服从和执行直接领导李小某的安排,看管刘小某防止她逃跑并灌输参加传销的好处。韦某在本案中本身也是受害者,加入该传销组织,骗取家里的钱,并受指示看管新人是非法传销活动的基本工作内容,只要加入传销组织并被洗脑后,该类组织的特征就决定了无人可以幸免,包括韦某。

二、韦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起辅助作用。

从涉案的多名人员笔录中可看出,李小某为本次事件的直接领导人,韦某的工作内容由其安排,韦某按其意思办事,所以韦某在本案中的地位是从犯,起辅助作用。

三、韦某在此次看管刘小某的过程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手段、危害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且间接限制刘小某人生自由的持续时间较短。

从笔录看,被害人刘小某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20天)由石某在皇山桥某村x幢xxx室内紧紧看管,韦某并未参与且不知情。刘小某在询问笔录中讲到“我是在8月6日购买的产品,购买产品后,……他们还是会看着我,但是没有以前看的紧了,在8月14日皇山桥某村……搬到山西某村 xx幢xxxx室了”由此可看出,刘小某在购买过产品后,转移到韦某的场地时,看管已经相对松懈了,从受害人精神感知上来说限制压迫感已没有原先严重了。同时从笔录中也可看出,韦某受领导李小某指示看管刘小某的目的是向其灌输思想发展传销业务,在他主观上只想完成工作任务说服刘小某死心塌地地加入传销组织,并无其他恶性意图也未使用暴力伤害刘小某,而只是通过打牌、聊天的方式进行灌输,所以犯罪手段和情节较轻,并且在2013年的8月17日被抓获前,韦某实际实施看管刘小某的行为时间(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7日)就3天,较短,对刘小某无明显的危害后果。所以从犯罪的主客方面看韦某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韦某在本案中为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悔改表现。

韦某之前在家务农,父母也是老实巴交的农民,生活中也一直表现良好,为人忠厚老实,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初犯,主要因找工作心切,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事物认知不准确、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而被骗入传销组织并涉嫌非法拘禁,但在羁押期间其对自身的行为已慢慢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做错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希望能获得被害人的原谅。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某在该案中刚开始时本身就是一名受害者,属于从犯,却主观恶性很小,犯罪手段和情节也很轻微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所以恳请合议庭在判决、量刑时能依法充分考虑被告人韦某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恳请合议庭给予被告人韦某处于较轻拘役的刑罚,使其能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并回归社会,吸取教训后重新做人。

辩护人: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

徐明辉律师

2014年1月28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致法院关于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律师辨护意见书”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