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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5-13 浏览次数:16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认真研究了原审判决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进一步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主观方面

其一,案发当日,三上诉人与两被害人均在棋牌室赌博,后两被害人出老千诈赌被当场发现,待其赌博结束后上诉人刘乙某因其诈赌行为而心中有气,意欲发泄,故上前略施轻微暴力。随后上诉人刘甲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先后上前,拉着被害人冷某某要处理被害人诈赌事宜。协商未果,一同去新亚星宾馆继续处理,上诉人要求被害人给一定的钱财。处理手段确实严重不当甚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本案发生实乃事出有因,上诉人至始至终并未有抢劫之意图。

其二,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乃“牌友”,因曾在一起打牌赌博而相互认识。本案之发生概因被害人出老千诈赌导致上诉人与被害人产生嫌隙,上诉人刘乙某一时冲动动手打人。打人行为只是一个单独的外部行为,其与后来在宾馆三上诉人向被害人要钱不论是在空间、时间上,还是在主观意思上都是隔断的,并不具有连贯性或牵连性,不能以两个行为兼具就认为三上诉人有抢劫意图。

其三,被害人与三上诉人同在宾馆期间,上诉人刘甲某提出由被害人冷某某拿出两万元解决诈赌一事。冷某某称没有那么多钱。后被害人与上诉人之间多次协商具体数额,最终定为五千元。这个过程,足以表明三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三上诉人若真心怀抢劫之意图,岂能容被害人三番五次推脱减额?

客观方面

其一,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被害人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根据被害人冷某某的笔录,被害人冷某某刚出棋牌室门口,上诉人刘乙某可能对其“拳打脚踢”,随后两个上诉人追上来“打”他,至于怎么打的,打成什么样的伤情,姑且不论;单“当场”二字,就不甚符合。在本案中,上诉人刘甲某提出要一定数额的钱财是在宾馆时进行的。即便认为被害人冷某某模棱两可的笔录所述暴力是事实,其发生也与要钱财之行为在时间、空间上都有所隔断,相互不能形成所谓“当场使用暴力并强行劫取财物”。

其二,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之“暴力”的强制程度须足以压制被害人自由意志,使被害人不能或者基于恐惧不敢反抗。本案中,被害人所述上诉人实施的“暴力”的强制程度并不能足以压制被害人自由意志,迫使其处分财物。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抢劫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当场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如前所述,本案的发生乃因被害人在赌博中不按照“赌场规矩”出老千诈赌,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数额

其一,在宾馆中,被害人与上诉人之间就钱财数额问题一直在进行协商,确定的最终数额为五千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刘甲某一开始提出的两万;

其二,上诉人对被出老千诈赌输掉的一千余元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在犯罪数额中应予减掉。

犯罪地位

在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某并未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去宾馆及向被害人索要超出被害人诈赌赢取的钱财也非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可能实施了暴力行为的上诉人刘乙某,并非案发当时由上诉人李某某叫来的,而只是在参赌之前,李某某将其叫来参赌的。至于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开车去接,并非李某某本人的意思,他只是充当一个 “驾驶员”的角色,并且在接人这中间也没有实施强迫。因此,李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一审法院未予充分考虑。

被害人谅解

本案两被害人在一审及二审中都出具了谅解书,对于上诉人李某某给予充分谅解,一审法院对谅解书持有疑义,在未予审核的情况下旋即否决,不予采纳,导致这部分事实不清。该两份谅解书确实出自两被害人,且有其指印,另有被害人联系方式等,可供核实。法院认为有疑义,应本着查清事实之精神,予以核实。

认罪态度

上诉人李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已认识到错误,并且深刻追悔,应予考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三上诉人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之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其中,上诉人李某某还存在上述可以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依法应改判或发回重审。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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