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被告人施某某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检诉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意见,辩护人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认为,指控事实与罪名不符,为施某某作出犯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辩护,并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作为涉案从犯,情节一般,如实供述,有悔罪态度,且无刑事犯罪前科,提请法庭考虑按照非法拘禁罪从轻量刑予以缓刑。
一、本案应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施某某参与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实施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理由是:
被告人施某某在赌博现场,因王某某发现周某某出老千而按住周某某的手,参与了之后发生的事情。公诉人指控施某某犯有抢劫罪,但是与在案证据不符。抢劫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本案并无第一、二被告非法占有周某某或马某某财物的证据,第二被告人齐某某仅表示要求周某某退还赌输的钱,对马某某则无退钱的要求。第一被告人黄某某至始至终没有参赌、施暴的行为,施某某作为从犯无从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事实是,齐某某和苏某某输钱后发现周某某出老千时,齐某某要求周培权退钱,周也退了钱。因此就犯罪故意分析,齐某某没有强取周某某财物的故意,仅有要回本次赌局输钱的目的,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要件,但不符合抢劫故意。
齐某某行为客观表现不符合抢劫罪,但符合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以暴力、胁迫等方法为必备条件。“索债型”非法拘禁在客观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但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如果存在捆绑、殴打等行为,并不因此否定非法拘禁而混同于抢劫。即便债务如赌债为非法,刑法并不因此将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排除在非法拘禁罪名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对于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施某某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犯。
在非法索取赌债过程中,被告人施某某和齐某某、范某某等人如果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方式造成周某某、马某某受到伤害并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依法按照故意伤害行为及后果定罪处罚,与非法拘禁罪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罪名,不因此将非法拘禁行为中的较轻暴力行为作为抢劫行为的内容,按照抢劫罪认定。抢劫罪的客观表现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夺取钱财。本案中赌桌上的钱没有被黄某某、齐某某、施某某和范某某抢夺,黄某某、齐某某、施某某和范某某也没有从周某某、马某某身上抢夺钱物,因此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主客观要件,但符合非法拘禁罪。
二、被告人施某某系从犯,且情节一般。
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施某某对黄某某、齐某某的行为目的不知情。齐某某在5月3日晚打电话叫出施某某说去南京玩,从毛弟家出来回大厂后,施某某问齐冀平怎么去一下子就回来时,齐制止说“不要问”,并说“马上带你去南京混点钱”。施某某到案发现场看到赌桌,认为齐去南京是赌博,赢钱会带施某某分点小钱。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施某某听从齐某某的吩咐,齐说把姓周的带走,施某某和他人就把姓周的带离赌场,齐说某某上车,施某某和他人就把姓周的带到黑皮的车子上,齐说让姓周的把出老千的过程写下来,施某某就手指姓周的快写,夹在手指间的香烟头触及到姓周的脸颊。但是施某某看到姓周的跪在凳子脚上时,就让姓周的起来,并借故离开现场。在六合新集地保家里,齐某某问谁带银行卡时,施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至于齐某某用银行卡做了什么事,施某某并不知情。事后施某某收到王某某给的1000元,王传话黄某某让到场的人出去躲避时用钱,施某某离家躲避一段时间后被警方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施某某对黄某某、齐某某的行为目的不知情,施某某听从齐某某的吩咐行事,并无自己的独立主观意图,也不赞同暴力手段,不希望把事情搞大。因此施某某行为情节一般,提请法庭依据刑法对从犯处罚规定量刑。
被告人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态度,且无刑事犯罪前科,提请法庭考虑按照非法拘禁罪从轻量刑予以缓刑。
施某某之所以涉案犯罪,就其本身分析属于交友不良,不务正业,谋求他人施惠
的社会小混混。对这种人员,施以刑罚处罚,又给予悔过改正机会,有利于惩前毖后,重新做人,对安定家庭、稳定社会有利。辩护人提请法庭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量刑处罚。
(庭后)补充辩护意见:
施某某被指控为黄某某、齐某某的从犯,因此黄某某、齐某某涉罪罪名应是非法拘禁罪。
黄某某有无与齐某某预谋抢劫,是构成抢劫故意必须查明的问题。公诉人指控黄某某与齐某某预谋抢劫的证据主要是成某和施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其中成某未到庭,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成某的证言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成某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举证施某某听成某所说,范某某听齐某某所说,黄某某与齐某某及成某商量组织人与周某某、马某某赌博,在赌博中抓周出老千。被告人黄某某以其没有参与赌博,否认预谋抓老千,但承认其提醒过齐某某在赌博中注意周某某出老千。本辩护人认为,即使存在黄某某与齐某某等人预谋抓老千,也不能认定黄某某与齐某某预谋抢劫。是否抓到周出某某老千与抢劫周、马钱财不是同一种犯罪故意,必须结合在案证据分析认定黄某某、齐某某是否有抢劫故意。齐某某在法庭上多次说其没有抢劫故意,因为马某某要退给齐某某7000元钱,齐某某认为其并未输给马某某,所以不要马某某的钱。齐某某认为其输给周某某5万元,苏某某输给周某某3万元,齐某某因此要周培权退钱,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应当认定齐某某存有索债目的,但没有抢劫故意。
公诉人认为齐某某等人将周某某、马某某强制带到成某及吴某某的住处采取打骂威逼行为,迫使周某某让其朋友陈某某代其交出85000元及扣押一条金手链(估价 28430元)及一辆汽车(股价43000元),共计156430元,因超过齐某某和苏某某赌输的80000元赌资,符合抢劫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但事实是:当周某某请陈某某汇钱5万元后,齐某某认为还差3万元,因此要周某某出具借款2万元的借条,并将金手链抵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属于周某某,但作为偿债担保物,金手链由齐某某保管,一旦3万元退还给齐某某,金手链回归周某某。因此即使金手链交给齐某某,不能证明齐某某对金手链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齐某某收下借条和金手链后交给成某,用以结清赌博时的借款。当陈某某又交来3万元后,成某将金手链归还周某某被拒绝,因此不应将金手链认定为本案齐某某超过其赌资的赃物,更不能将金手链计入本案犯罪所得。东风悦达起亚商务车(估价43000元),据周某某所说,是其离开时由黑皮驾驶到陈某某停车的加油站后,因周怀疑黑皮阻止起报警,就上了陈的车,黑皮开车没有追上,就打电话给成某说他们(指周某某等人)走了,车子不要了。成某听后找到大厂山畔派出所干警问怎么办,干警说赶快打电话还车,成某就打电话给陈某某来拿车,陈说就放在成某这里,成某不同意,说那我把车放在派出所,然后就把车放在山畔派出所对面小区里面。据此可以证明,齐某某和施某某、范某某与车没有事实关系,无从抢劫。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齐某某目的是要回赌输的钱,但没有抢劫周、马的钱物。齐某某实施的行为包括指使施某某和范某某的行为均无当场抢夺周某某、马某某钱物的情形。周某某、马某某没有带钱赌博,但带来一张赌桌,有暗道有按钮,证明周、马二人有出老千的故意,周某某主动坐庄,周某某和马某某两人赢钱,被王某某、施某某、范某某抓住周某某出老千的手后,周某某事后虽然不承认,但并无其带钱多少、被抢钱多少、谁在抢钱、如何抢钱的证言。相反,周某某陈述能够证明,齐某某在赌场输钱并经他人发现周某某出老千后,在场人提议“谈谈”时,只是说“带走谈”。在江北三个地方齐某某始终要求周某某退钱,周尽管不情愿但最后让陈某某拿出85000元、留下一条金手链后得以脱身。全案事实只能证明齐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本案所指受害人并未携资赌博,四名被告皆因要回赌输的赌资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应当罚当其罪。公诉人指控四被告犯有抢劫罪的罪名错误,提请合议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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