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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24 浏览次数:498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江苏省高淳县人,身份证号,系吸沙船股东,家住淳溪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县镇兴路160-2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申请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所涉的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损失情况。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十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是上诉人“所侵占的应是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上诉人在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看到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受到任何损失。为了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还申请人一个清白,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请求贵院依职权调查南京连海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损失情况。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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