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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5
发表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420

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案发表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本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公诉机关指控***持锄头打伤李解某的腰部并致其轻伤,因有被害人李解某的陈述和证人李某桂、李某文的证言及司法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当庭认罪为证,辩护人不持异议(实际上从证据材料来看也存在疑问,因为以上证据与本案中李某友的证言相矛盾,李某友所指证的是李安元用锄头在打被害人李解某)。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持锄头打伤李某德并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依法应当不成立。

理由是:

一、该事实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本人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证,而没有在场的其他证人予以证实,被告人也没有承认该事实;

二、被害人的陈述依其法律性质本身就有真有假,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极弱,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持锄头打伤了被害人李某德;

三、被害人李某德一方因与被告人***一方为是否应当开采沙场资源发生争议并存在利害冲突关系,被害人李某德完全有借机冤枉和加害被告人***的可能;

四、从被害人李某德本人的陈述来看,也存在矛盾和违背常识,李某德的陈述讲了***和李某华同时在攻击他,在打群架的混乱场合,完全有弄错的可能性,而且李某德讲***是从后面打他的并且第一锄头就将其打倒扑在地上,然而他又讲在***用锄头从后面打他时他转头看了一下,显然李某德是在说瞎话,在那一瞬间,辩护人认为李某德根本没有转头的机会而且转头也看不到背后。

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持锄头打伤李某德并致其轻伤的事实证据不确实,不足以认定。根据我国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犯罪事实不予采信,以防止加重被告人***的罪责。

其次,就本案发生的原因上讲,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因被害人李解某所参与的鑫源沙场非法开采资源破坏河道影响水利农田建设所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伤害事件(结果是双方互有损伤)。尽管被告人***参与了该事件,但是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并不大,一其动机在于护法为民;二其行为受到了鑫源沙场李冬运用梭镖刺伤其儿子李某斌并致李某斌轻伤的犯罪事实的激惹,否则不会发生***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三其行为只造成了被害人李解某轻伤的客观危害(事实上也存在疑问),而没有造成鑫源沙场其他四个轻伤的客观危害,也不应当承担其他四个轻伤的罪责。

再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服法,依法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否认打伤被害人李某德的犯罪事实系事实求是,为自己应有的罪责辩护,不足以否定其认罪态度不好,不足以抹杀其当庭自愿认罪服法的表现。

最后,被告人***系老实农民,一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受护法为民的突发事件所影响而导致发生的,情有可原,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者适用极其较轻的有期徒刑,以休现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谢谢!

辩护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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