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被告人***盗窃一案发表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老公段斌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辩护人的辩护职责,现本人就本案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发表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在评议和判处本案时参考: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应当区分各共同犯罪人的主从关系。
纵观本案证据材料,本案系几被告人利用被害人迷信的心理通过“搭讪”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再通过扮演“神医的孙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而拿出财物来做“法事”消灾解难并趁机秘密“调包”从而窃得被害人财物的案件。辩护人认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本案的主犯应是被告人周建某和王金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既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帮助。所谓帮助犯则是相对于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行为,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显然,***扮演“搭讪者”的行为方式,是为周建某扮演“神医的孙子”通过做“法事”进行“掉包”的盗窃实行行为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的。(2)、从犯罪故意形成来看,根据周建某的供述,本案的犯意是由周建某产生并发起的,他在共同犯罪故意形成中起了主要作用。而***只是表示附合和服从,在共同犯罪故意形成方面只起次要作用。(3) 在共同犯罪人的纠集与被纠集关系上,根据周建某和***的供述,周建某、王金某、伍通在到常宁之前就已经组成了犯罪团伙并准备了作案用的工具,只是到了常宁后,为了利用***会说常宁话才拉***入伙的,可见周建某和王金某是纠集者,***是被纠集者。(4)从各共同犯罪人充当的角色以及其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完成的作用来看,周建某充当了组织者的角色,王金某充当了指挥者的角色,***完全是在他们的授意下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见周建某和王金凤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占有中心和主导的地位,而***仅仅是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配角”,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5)从共同犯罪完成后在分赃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周建某和王金某在分赃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基于以上法律理由,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归罪原则,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周建某和王金某为主犯,***只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二、被告人***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并且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又是初次犯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认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律师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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