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包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看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由审判长您主持的庭审调查,使我们对本案有更深刻的了解。为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对本案指控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方面,不持异议。
被告人包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包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包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包某某在公安机关被取保侯审期间,向公安机关反映邬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后2014年2月10日由金山公安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包某某提供情况已被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包某某量刑建议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包某某所犯罪行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以及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加上被告人包某某患有无汗处胚叶发育不良的严重疾病,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并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包某某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包某某作出罪刑相当的判决。
此致
金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卫东律师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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