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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状
发表时间:2016-06-14 浏览次数:100

申诉人:霍某朝,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某某乡某某村xx号。系霍某刚之父。

申诉人:霍某果,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某某乡某某村xx号。系霍某刚之母。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任公刑字(2011)第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霍某刚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要求依法以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五人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以法院民事部分判决查明事实为准)

2010年12月28日上午11时许,霍某刚和同村霍占强一同到任县西县南村看庙会,两人先后到霍某刚的两个朋友家里喝酒,下午2点30分许,两人准备去修电动车时,霍某刚又提出去其原工头曹某刚家要工钱,到曹某刚家后,曹某刚看两人喝了不少酒,就给两人倒水坐下闲聊。后曹某刚有事外出,曹某刚的侄子曹某冲酒后来到曹某刚家,便与霍某刚、霍占强喝酒,喝酒过程中因霍某刚将酒撒在曹某冲手背上而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曹某刚等人拉开。当霍某刚离开曹某刚家没多远时,又被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五人围攻、殴打,被人劝开后,霍某刚于当日下午3时40分左右死于曹某刚父亲家东西巷内。

任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曹某刚、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等六被告及其他知情人展开询问,并对霍某刚死因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霍某刚死于冠心病。酒后、剧烈运动、情绪激动可为诱发因素。任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0年12月30日对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五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2011年2月28日,任县公安局以上述案件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向申诉人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申诉人不服,特提出上述申诉请求,望依法办案,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本案需要立案原因(即本案疑点):

1、2011年元月27日,任公刑鉴通字(2011)第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内容不周全,无鉴定人签名,无鉴定病案,诱因分析没有说服力,不能作为无刑事犯罪发生的依据。

本案事实清楚,霍某刚在死前几分钟内被五人殴打,其殴打结果应当作为主要犯罪事实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究竟霍某刚死前被五人殴打的伤害程度有多大,这是公安机关重点侦查方向,五人的殴打行为必然导致霍某刚身体有伤害,其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假如霍某刚被五人殴打致重伤后,又介入其他身体因素最终导致死亡,那么,五殴打人必然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假如殴打导致轻伤,五殴打人也应对故意伤害轻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殴打的伤害程度是本案侦查重点,公安机关对此应当查清。公安机关不能仅因为:鉴定死因为冠心病,而认为没有刑事犯罪发生。冠心病鉴定结论不是没有刑事犯罪的必然原因。

2、本案殴打行为与介入因素(冠心病)的比例分析,决定案件实质内容,冠心病不能作为无刑事犯罪的必然理由。

从公安局对案件性质认定上看,霍某刚死前被人殴打,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因此,认定霍某刚是死于冠心病,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这种推理不符合逻辑规律。本案有殴打行为,有死亡结果,那么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本案致关重要的焦点内容,虽然从公安机关鉴定内容看霍某刚死于冠心病,但是五人的殴打行为的确是客观存在的。殴打与死亡有多大的关联性,应当作为重点进行调查分析,不能因为有冠心病就否认殴打,否认犯罪。

“殴打”与“冠心病”两者要作出整体和综合的分析,以确定两个因素作用的大小以及两个因素之间是否会相互转化。殴打主要查清上述所说的殴打部位和伤害程度。冠心病主要查清以往病史以及病变程度,本次冠心病发病持续时间,发病是否必然死亡。“殴打”与“冠心病”两者是否转化要查清殴打行为是否引起冠心病发生的原因,殴打引起发病的大小、引发几率、作用强弱都应进行调查。

二因素分析非常重要,二因素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也非常重要,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任县公安局简单的认为,霍某刚死于冠心病,就不存有刑事犯罪发生,这是错误的,这一结论站不住脚。

3、任公刑鉴通字(2011)第5号酒精鉴定结论通知书错误,与事实不符,不具有说服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1年1月27日,任县公安局作出的任公刑鉴通字(2011)第5号酒精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从霍某刚验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0.8毫克∕100毫升。因为该血样不是从霍某刚死亡当天抽取,血样遭到破坏,不能作为样品进行检测。霍某刚死亡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下午4时许,而鉴定时间为2011年1月27日,相差30日之久,此时死者尸体早已开始腐烂,即使冷冻也不能阻止尸体的病变,根据医学原理,此时尸体早已经溶血,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滴酒未喝也会验出高达2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酒精含量。因此,因尸体溶血而导致该鉴定不准确,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要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要相符,检材要充足、可靠。鉴定意见应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应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故,该鉴定结论与法律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曹某刚在霍某刚在家里要工钱时外出,后侄子曹某冲到来,与霍某刚喝酒并发生打架。按常理分析不应只为酒撒一事而发生打架,应当另有预谋或者叔侄之间有意思联络或沟通。

5、打架拉开后,霍某刚离开曹某刚家后,被曹某冲、周某飞、周某波、梁某国、赵某等五人殴打,其五人之间必然要有打人的意思联络,五人之间必然存在共同故意。

6、霍某刚和李某宾找到李某后,李某宾走后霍某刚就急忙上了屋顶,手上拿了两块砖,这一行为足以说明,霍某刚上房的行为,仍然继续进行打架行为。如果不是因为打架,霍某刚一般不会去上房。

7、霍某刚在有梯子的情况下,选择从房顶跳下来,这一行为也一定与打架有关系,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不会无端放着梯子不下,而冒着生命危险从房顶向下跳。

8、即便霍某刚从曹家房上跳下,曹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求助义务,先前的打架行为以及宾客之间都会引发曹家等人的求助义务,而曹家等人选择不作为。霍某刚从曹家房上跳下后,曹家等人的行为表现足以说明,与打架后存在仇恨有关系,必然放纵霍某刚的死亡结果。

总之,本案事实清楚,疑点重重,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继续审查此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还法律以公平,以告慰亡灵。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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