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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4-20 浏览次数:17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牛东南律师作为被告人xx一审法庭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xx提起公诉无异议,但xx有从轻、减轻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xx最初是到三山、繁昌、芜湖县等各地找工地,收买废料,再转卖。后被告人xx与第三人xx等办了木材加工厂,并与奇瑞重工签有合同。被告人2013年4月份开始,与被告xx、xx等人开始盗窃,被告人虽多起盗窃,但并不属于有组织性、有计划性的犯罪。被告人多起盗窃事前并没有具体的商量、分工,且犯罪所得均由参与人均分。故被告人xx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且主观恶性小,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被告人xx盗窃所得收益数额模糊,不够精确。

被告人xx被认定共参与五次盗窃,但对于每次盗窃所得收益,多是根据被告人盗窃的木材的重量由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却没有考虑到被告人具体盗窃的木材长度、重量、质量等,而这些正是影响盗窃所得收益数额的关键。被告人虽多次盗窃,但每次所得数额较小,除去参与人吃喝及车油费所剩无几。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xx盗窃所得收益数额酌情予以认定。

三、被告人xx具有悔改的表现,痛改前非,愿意从新做人。

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xx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痛改前非。所以,就本案,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希望法院能根据本案件中的具体情节结合上述辩护意见,给予被告人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能尽早回归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与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律师:牛东南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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