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正当防卫)

发表时间:2016-02-12 浏览次数:118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没有和等三人进行互殴的故意。

1、在三人开门时就告知其三人,其哥哥不在家。谎称不在家就是不想和三人发生生任何冲突,希望以这种方法将其三人骗走。所以根本就没有和***三人进行互殴的故意。

2、是在刚走到院中,还没有看清楚的长相时(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也没有将辨认出来),就被***打倒在地。所以,也没有和三人进行互殴。

二、被告人***泼洒硝酸的行为系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应符合的以下要件为: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一)、被告人三人从开始即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并对***实施了侵害行为。

1、被告人在打架之前从没有和协商过关于房屋问题或他们之间合作纠纷问题。被告人三人于晚上21点来找也不是谈房子的问题,如果要谈房子的问题,可以白天过来找谈,也可以打电话约时间见面谈。

2、三个被告均供述,在将打倒之前二人均未受伤,原因是其二人是武术指导,都曾经练过武术。被告人之所以将其二人带来找,就是因为其二人年轻、能打。

3、一看见就说“给我打他”。在没有看清的长相时就已经被打倒在地。

通过以上客观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三人从开始即具有伤害的犯罪故意,并且一看见***就对其实施了侵害行为。

(二)、对的伤害行为一直持续进行,即使在爬起来跑的时候,被告人也一直在追着打。

1、***被打倒在地后,一直在对朱林拳打脚踢,被打的头破血流后仍不停手。并且均打的是的头部、面部、眼睛、胸部等要害部位。

(见2013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第5页,问:开门的那男子还有伤到哪了?伤是谁用什么造成的?伤到什么程度?答:开门那男子的面部肿了,我用拳头给了该男子面部一拳,其他的我就说不好了。面部流了血,头部、嘴部、面部都肿了,这些伤是我和拳打脚踢造成的。)

2、爬起来跑时,仍然一直在追着打。(见2013年11月6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突然跑向东厢房,在后面追他,当时还没有抓到手里就多了个瓶子类的东西向方向甩液体。)

通过以上客观事实可以认定,即使在***被打的头破血流爬起来跑时,还在继续追,被抓到后还会被继续殴打。

(三)、为制止侵害行为继续进行,只对一人实施了一次泼洒硝酸的行为。

的侵害均是对头部、眼睛、面部等要害部位实施的。当时打倒在地,已经被打的浑身是血,面部和眼睛肿胀,视线模糊。通过提供的证据(照片)能看出当时被打的惨状,也能想象的出当时***下手的狠毒。

躺在地上被等二人持续殴打,因不知道这样的侵害行为什么时候能够结束,如果不反抗、不制止这种侵害自己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为制止侵害对追着自己殴打的泼洒了一次硝酸。

综上所述:是在自己都不知道被谁进行殴打,自己已然被打倒在地,已经被打的头破血流、浑身是血,并且还继续追着自己进行殴打的紧急情况下, 为制止继续殴打自己才进行的泼洒硝酸的。故此,被告人泼洒硝酸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宋云峰

2014年4月15日

延伸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案件接待笔录第一次

走私武器弹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