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表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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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乡XX村XX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7282219XXXXXXXXXX。系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之夫
被申请人:冯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XX乡XX村XX号,居民 。公民身份证号:32032519XXXXXXXXXX。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6日,某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刑事拘留,现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且对冯某某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
2014年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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