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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5-04 浏览次数:163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汉族,系被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郭××、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郭××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海源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对犯罪嫌疑人郭建平的具体社会危害性的分析,特为犯罪嫌疑人郭建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郭××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老实诚恳,无违法犯罪记录。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法律意识淡薄才无意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一直表现良好,悔改意识强烈,并在家人陪伴下到海源派出所投案自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郭××的父母年龄已大,身体情况不好,需要有人照顾。犯罪嫌疑人之子郭××今年两岁半,其母亲已于半年之前离家出走。郭××现由犯罪嫌疑人父母进行照顾,因父母年老体弱,确实无力照顾。

三、犯罪嫌疑人郭××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在昆明工作勤勉、老实。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四、郭××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此案因家庭矛盾引起,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郭××的家属,申请人愿意以保证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也愿意缴纳保证金。

申请人保证犯罪嫌疑人郭××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郭××一向忠厚老实,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家中老人及孩子无人照顾,因此,恳请贵局考虑犯罪嫌疑人郭××的实际情况,对其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海源派出所

申请人:郭××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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