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李某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律师作为李某强的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要件。
(一) 根据目前相关证据表明,被告人李某强、王某康等八名民工是受姚某明、李某喜雇请拆卸废旧电梯,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临时作业人员。八名作业人员系自由组合,无具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2013年4月20日拆卸电梯作业过程中,根据自愿认可,八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具体分工,即李某强和王某秋一组,由李某强负责氧割操作,由王某秋负责浇水、防火;王某康和龙某昌一组,由王某康负责氧割操作,由龙某昌负责浇水、防火,其余四名作业人员负责搬运。很显然,在拆卸电梯的施工作业中,根据当时的分工,被告人李某强的具体职责是:在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前提下,将废旧电梯切割成件交付给搬运作业人员,在被告人李某强作业过程中未发生其它人员伤亡事故。因此,被告人李某强无任何失职行为。且对于防火方面,也非被告人李某强的职责范围,即被告人李某强非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证据说明,起诉书中也认定事发当日的上午10:26分—10:38分,被告人李某强因故离开了事发现场,火灾事故何时发生,由谁引发,由何因引发,是否与被告人李某强的操作有直接关联,存在质疑。即就是说,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强是引发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主体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强在拆卸电梯作业过程中不存在“不负管理”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不服管理违规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引发重大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
本案中,从目前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李某强等八名作业人员尽管系自由组合,但在拆卸废旧电梯作业过程中,有较为具体明确分工,并对安全操作、防火等问题进行了考虑和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民工,被告人李某强等人无明显违规违章,且在作业过程中,并无“不服管理”的事实和情节,加上被告人李某强等人系自由组合,无具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存在谁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事实和情节。因此,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丁安邦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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