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 1960年11月2日生 汉族 住XXX市XXX区XX街道XXX社区XX号 身份证号码:X电话:X
被告:韩XX 男 年 月 日生 汉族 住XXX市XXX区XX街道XX社区 号 现因被羁押在XXX看守所
被告:王XX女 年 月 日生 汉族住址同上系韩XX之妻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8045、84元(其中:医药费25924、85元,误工费25770元,护理费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残疾赔偿金137121、6元,被抚养人抚养费3859、4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440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15日 时许,被告韩XX酒后伙同其妻因劳务费支付一事闯入原告家中,破口大骂,原告在劝阻、解释时,恼羞成怒,拳脚相加,后又操起原告家中铁棍,朝原告胳膊、身上猛击,将原告打倒在地,后被闻声到场的邻里拉开;原告被家人送往城阳二医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右拇趾骨折等症,
原告住院治疗44天,花医疗费2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原告所受之伤构成两处伤残九级,一处十级。被告之恶劣行为,给原告的身心、经济带来巨大伤害,特提此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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