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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版本)
发表时间:2016-05-13 浏览次数:215

取保候审申请书

【 】第 号

申请人: 代红梅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广场

联系电话:1520842****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xxx因涉嫌           一案,于        月    日经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xxx亲属xx的委托,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代红梅律师担任x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辩护。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xxx亲属的授权委托,代红梅律师申请对x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xxx的亲属xx(或者xx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xxx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离开羁押场所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xxx…… ,对x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其他理由>……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xxx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xxxx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红梅律师(签名)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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