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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6-07-17 浏览次数:79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杜某, 男,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与嫌疑人杜某某的关系:兄弟)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于2014年4月23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9日向贵院提请逮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申请人杜某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申请人自愿作为嫌疑人杜某某的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对杜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2项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以上两处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嫌疑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透支金额2.8万系较轻的罪行,也非暴力犯罪,且杜某某的家属在杜某某归案后及时归还了银行的款息7万元,现银行的欠款及利息均已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同时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好,由此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对杜某某取保候审,在社会上既不会伤害他人,也不会妨害司法机关的侦查,因此对杜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既符合《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中的人性化,同时也体现《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功能。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不逮捕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同时申请人也会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信银行存款回单1份、

中信银行还款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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