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案件中,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配偶左霞的委托并经赵某本人同意,指派王殿禄律师、郭岩律师作为赵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庭审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现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等人盗窃合金的数量为350公斤的证据不足,能够证实的数量仅为77公斤。
第一,从客观证据方面看,没有任何一份客观证据能够证实赵某等人盗窃合金的数量为350公斤。
第二,从主观证据方面看,被告人对盗窃合金数量供述不一致。
1、被告人徐某江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推测所盗合金数量“大概有300斤左右”【见证据卷70页】、“大概有300多斤”【见证据卷74页、79页、83页】;
2、被告人赵某对盗窃合金数量多次供述不一致,其中有“盗窃数量具体说不上来”【见证据卷88页】,有“大概有600斤左右”【见证据卷92页、96页、101页、105页】,也有“(第一次)大概二、三百斤,(第二次)也是二、三百斤”【见证据卷98页】等多种说法;
3、另案被告人康垂荣对盗窃合金数量多次供述不一致,具体有“我身上大概有40公斤”【见证据卷111页】,“我们4个人身上的钼铁都差不多,大概30多公斤吧”【见证据卷116页】,“我盗窃了42公斤,韩某岭盗窃了35公斤”【见证据卷123页】,“经过称重,我身上的钼铁是42公斤,韩某岭身上的钼铁是35公斤,姓陈的和康垂兵身上的钼铁我不知道多少”【见证据卷127页】,“我就记得两次我们几个人一个盗窃了大概300多公斤钼铁”【见证据卷134页】等多种陈述。
4、另案被告人韩某岭对盗窃合金数量的多次供述也不一致,其中有“我身上大约有30公斤”【见证据卷143页】、“每个人身上大约40公斤左右”【见证据卷145页】,“我们4个人身上的钼铁都差不多,大概30多公斤吧”【见证据卷149页】,“我盗窃了35公斤,康垂荣盗窃了42公斤,别人我不清楚”【见证据卷158页】,“经过称重,我身上带的钼铁是35公斤,康垂荣身上的钼铁是40多公斤,康垂兵和姓陈的身上装的钼铁跟我们差不多”【见证据卷165页】,“(第一次)没过称,大概有三百多斤” 【见证据卷172页】、“我装了70斤左右,差不多每个人身上都装了这么多。”【见证据卷173页】等多种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5、另案被告人陈某对盗窃合金数量的陈述也前后矛盾,其中有“一共300多斤吧,我也不敢确定”【见证据卷195页、200页】,“(第一次)我没看称,估计得400斤左右”,“(第二次)我估计大概300斤左右”【见证据卷205页】。
从上述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之间以及同一被告人不同笔录之间对盗窃合金的数量的供述存在严重冲突。因此,上述笔录均难以证实盗窃合金数量为起诉书上所指控的350公斤。并且,徐某江、赵某也当庭表示无法确认盗窃合金的准确数字。
第三,从现有证据来看,能够证实的赵某等人盗窃合金的数量仅为77公斤。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等人盗窃合金的数量为350公斤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能够证实的数量仅为77公斤。
二、被盗钼铁价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侦查机关委托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取样钼铁进行了价格鉴定。在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里所记载的鉴定检材为含量60%的钼铁1公斤,鉴定意见为单位价格为99元。
首先,鉴定检材【含量60%的1公斤钼铁】的来源不明。
检材的合法来源是什么?没有提取笔录、没有保管笔录、也没有送检笔录予以证明,检材的取得、保管链条是断裂的。无法证明鉴定检材是属于被盗合金中的一部分。
其次,无法证明鉴定对象与检材是一致的。
鉴定检材为含量60%的钼铁。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盗合金是含量60%的钼铁。被害人天管特殊钢公司本身有多种合金,除了钼铁以外,还有钒铁、锰铁、铌铁【见证据卷19页、23页】,如何确定赵某等人盗窃的就是钼铁而不是钒铁、不是锰铁、更不是铌铁?庭审中,徐某江、赵某均承认他们无法分辨钼铁与其他合金的区别。那么,鉴定检材与赵某等人盗窃的合金是否属于同一种合金,即便是同一种合金,那么含量是否一致?没有关相关证据证明检材与被盗合金种类及合金含量的一致性。而不同种类的合金的价格差距巨大,怎能如此武断就认定赵某等人盗窃的就是钼铁?
再次,价格鉴定报告不符合鉴定意见的法定形式。
该份鉴定意见没有附有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因此,上述鉴定的取材、保管、送检等环节没有相应的提取、保管、送检笔录予以记录,无法确定检材与被盗合金的同一性。所以,上述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三、赵某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对其量刑时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赵某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赵某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退赃、退赔,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低。
(二)自赵某被羁押以来,其妻子左霞独自抚养一个年幼的孩子,独力难支,生活困难。赵某被羁押前左霞又怀有身孕,不久其与赵某的第二个孩子就将出生,这将使左霞的生活更加艰难。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请法庭在对赵某量刑时能够从轻处罚,使赵某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与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盗窃合金的数量以及价值是影响赵某等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及对其量刑轻重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指控赵某等人盗窃钼铁350公斤不能成立。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指控赵某等人盗窃金额为34650元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希望法庭仅就能够查证属实的77公斤对赵某定罪量刑,并考虑赵某所具有的酌定从轻情节给予从轻处罚,依法对赵某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短期实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望采纳!
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郭岩
201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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