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属于犯罪预备且情节较轻。公安机关虽然在被告人家中查获了一些书刊,但数量很少且不是被告人制作、被告人并没有往外传播,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本案中公安机关查扣被告人的书籍60本,光盘103张,且查扣时被告人并没有传播没有流向社会,且数量很少,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在家藏匿宣传品的行为应属于单独的持有行为,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些书籍已经传播出去。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五、问:对于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根据本解释被告人***应属于犯罪预备,依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文化水平很低,长期生活在农村对外界接触很少,不知道“全能神”是邪教,只是后来公安机关把他抓获后才知道,被告人最初宗教信仰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小,且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所谓的“教会一把手”根本不能约束其他人,其他人根本也不听从被告人的安排,其实际上是一名单纯的信仰者,且被告人当庭愿意和“全能神”决裂。
四、被告人对行为事实并无异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采用。
五、被告人上有年逾八旬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辩护人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使被告人尽到一个作女儿和母亲的职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冲锋
2014年月 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护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