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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04 浏览次数:45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属于自首。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抢救,到案后积极配合民警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说明其对主动悔罪恶性不大,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到案后,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最大限度的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张涛的刑事责任,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了次要责任,说明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山东曹州律师 刘冲锋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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