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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5-11-20 浏览次数:321

关于*8*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8**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冲锋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使用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本案犯罪嫌疑人朴东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以下,辩护人将主要从行为目的(主观方面)和实现手段(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主要进行论述。

一、从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是经菏泽的朋友胡爱自介绍认识了陈**,陈**知道朴8*是韩国人在海外的同胞后,千方百计想和***合伙做生意,于是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了一份契约书,约定双方合作向韩国出口泗水的地瓜粉条生意,在这份契约书上知情人和中介保证人胡8签了字,通过朴*联系韩国的客商给陈**发过来一份邀请函,邀请陈8*去韩国考察,所以陈**为了去韩国考察就去青岛韩国领事馆办理护照,但是经领事馆查询双方2012年3月8日签订的一份契约书上陈8*用的山东鄄城天业建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都不存在,所以另外陈8*又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主要是双方把干海带、地瓜粉条、冷冻辣椒等运到韩国首尔去销售,所以说双方之间只是纯粹的商业合同关系,朴**也根本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二、客观方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朴**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陈8*的财物。首先,朴**的韩国海外同胞在韩居住证是真实的,这一点可以到青岛领事馆去核实,双方合同签订后,陈**拿出了投资款10万元打入了青岛的中介林*账户上,林*打到朴*在韩国的农协银行账户上,当天朴**把价值10万人民币的韩元转给韩国合作客户李明虎的账上,随后韩国客户李明虎就把2个集装箱的价值约55万人民币的4500卷壁纸和化妆品发送到青岛港,后来把化妆品卖出去1万元朴8*就给陈**来8000元,由于壁纸滞销所以朴**就千方百计联系客户,现在2300卷壁纸滞销在亳州的老液化气仓库。这些货物是陈**和朴**的合伙财产,所以根本就不存在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陈8*的财物一事。

综上,该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请检察机关不予逮捕朴东信。

辩护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冲锋

201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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