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吴XX,男,生于XXXX年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遂宁市船山区玉泉后街4幢3单元,公民身份证号:51090219810103585X。
被告人:王XX,男,住遂宁市船山区玉泉后街4栋3单元。
案由:故意杀人罪(未遂);健康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王XX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王XX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3072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40572元(大写:肆万零伍佰柒拾贰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5日早上8点左右,原告人在家睡觉时,听得被告人在楼下叫骂原告人,原告人遂起身询问,才知因原告人空调机滴水到被告人木门上而引起被告人大发雷霆,原告人轻言细语地解释,被告竟然变本加厉,并叫嚣要给原告人厉害瞧瞧。原告人考虑邻里关系,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想法下楼找被告人解释,被告人不但不听解释,反而对原告人实施暴力,原告人躲闪了被告人的攻击,反而使得被告人凶性大发,回家拿出刀具不计后果地向原告人连捅三刀,欲想刀刀致命。邻居见被告人杀人意图明显,手段极其残忍,纷纷出言制止被告人的暴行,被告人见众怒难犯,迅速逃离现场。原告人忍着巨痛步行至电江路口,乘车到红十字医院求助,刚到医院门口便昏迷。原告人住院十天,经医生全力救治,好转出院。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XX因邻里纠纷持利器剌杀原告人,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剥夺原告人的生命,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致原告人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判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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