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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10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康某某委托指派我所律师李振文担任康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派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此起案件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不一样,应区别对待,酌情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 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因为看不惯自己的姐姐被被害人叶某经常性地打骂,才与被害人叶某发生矛盾,后来一时冲动把他杀害了。结合具体情况,应该属于因家庭纠纷所引发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印发的《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宽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二、被告人康某某坦白承担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主动坦白、如实地交代其犯罪行为并表示积极认罪。这一点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到。根据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康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康某某临时起意,是激情犯罪,是偶犯,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此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叶某在喝酒的过程中,发生口角,且忍受不了自己的姐姐被被害人叶某打骂,在酒精的影响下,一时气愤引起的,具有突发性、偶然性。被告人康某某事前亦没有与他人通谋,属于临时起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基于义愤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康某某是激情犯罪,是偶犯,法院应予以酌定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康某某已经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事件发生之后,被告人康某某的家人非常地内疚。特别是康L,她买了房子供被害人的父亲叶某C居住,经常地积极扶助他的生活。不仅从经济上帮助他,还时不时地看望他,使他心灵得到抚慰。被害人家属也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悔过表现良好,需社会给予他一次机会。被害人家属也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明愿意原谅被告人康某某,对他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害人及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康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害人叶某也具有相当的过错,结合案情,应对被告人康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叶某与康L在1997 年结婚,但婚后他一直没有找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对家庭没有尽到一分一毫的责任。还经常在外面胡混,极少回家,并染上了酗酒、吸毒等恶习。被害人叶某在外面喝完酒回来,就跟康L要钱,若要不到钱,就会殴打、辱骂康L。他长期对康L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在身体和精神上严重损害了康L。据康L的讯问笔录(第三次)“我弟弟康某某和我老公叶某在我家客厅里喝酒,后来我弟弟和我老公因为平时我老公老是打我的事情就发生了口角,我老公就说‘我的老婆,我想打就打。’说着就过来掐住我的脖子打我,我弟弟看不过去,就和他(即叶某)打了起来”,此起不幸事件的发生,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被害人叶某的家庭暴力所引起的,被害人叶某对事件的发生具有相当的过错。结合当时的情况,并考虑双方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印发的《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1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的......应依法从宽处罚”。

六、被告人康某某上有60岁的老父亲跟59岁的老母亲,下有9岁的女儿。法院在审判中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七、被告人康某某的家属、所属的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范山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了《悔罪求情书》、《求情书》,均为被告人康某某向法院求情,望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属于因家庭纠纷所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康某某坦白认罪,态度诚恳,是偶犯,而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康某某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印发的《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准确认定本案属于后果严重档次,并不是后果特别严重档次。恳请合议庭在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从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等方面考虑案件,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望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相信被告人康某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振文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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