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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5-12-20 浏览次数:354

赔偿请求人:文某某、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蓬溪县黄泥乡依姑村5社,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720805XXXX. 电话1398327XXXX.

赔偿请求人:唐某某、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半文盲,户籍地:蓬溪县黄泥乡依姑村5社,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500918XXXX。

赔偿请求人:文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蓬溪县黄泥乡依姑村5社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760824XXXX

赔偿请求人: 杨某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半文盲,半文盲,住蓬溪县黄泥乡依姑村5社,公民身份证号:51092119301010XXXX。

赔偿义务机关: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赔偿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所造成损失533327.97元(大写:伍拾叁万叁仟叁佰贰拾柒元玖角柒分)。

事实与理由

2011 年4月12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破获了张羽、张金林等人的盗窃团伙,在抓获张羽时,张羽驾驶一辆牌号为粤X12706瑞风牌小汽车,该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也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并未依法将该车移交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未依法扣留,而是将车辆暂时停放在环市派出所。 2012年3月1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竟然将该车交给张羽之母任大权和张金林,由具有一定驾驶技术却没有驾驶资格的张金林驾驶。2012年3月13 日,张金林驾驶该车搭乘周X田、“达达”二人,从江门市高新区瓯路经得发路往五邑方向行驶。当日中午12时许,张金林驾驶该车行至得发路“上海申强厂”前路段时,碰撞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X林及推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文世光,造成被害人文世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被害人王X林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金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世光系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粤X12706瑞风牌小汽车的法律上车主叫郭建辉,其将该车及其他几台机器设备作为投资与李金荣、杨锦星合伙开办了一个厂,后郭建辉退出了该厂的经营,该车由李金荣使用,再后来,杨锦星称厂里欠其六万元现金,请了张建林等人将李金荣骗出,并将此车强制扣留,后此车落入张羽与张金林手中,李金荣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两次。该车从 2008年起,一直未进行年审,也一直未投第三者强制保险。张金林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贵院以(2012)江海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赔偿533327.97元。赔偿请求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张金林无执行能力,赔偿请求人至今未得到分文赔偿。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未依法扣留肇事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该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返还有三种情况,一是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二是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三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法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肇事车辆属于应当依法扣留的车辆,虽然扣留主体应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作为公安机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其法定职责,放任违法行为,就是严重失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作为公安机关,对于该扣留的车辆没有扣留移送给自己的另一个部门,显然违反了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张羽驾驶的车辆该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也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就算不够刑事处罚,也应依法移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直接交给了任大权,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未依法扣留肇事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希望依法赔偿为盼。

此致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赔偿请求人: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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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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