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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对李某某的控告信
发表时间:2016-05-28 浏览次数:366

控告人:张某某,女,某中学在校学生,14岁。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女,系控告人朱某阳的母亲

被控告人:李某某,男,32岁,某某(原十一中)政教处主任,体育老师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系某初三学生,被控告人付齐是该校政教处主任,并担任控告人所在班级的体育老师,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在一次体育活动上认识,可是怎么也想不到,这恰恰也是控告人人生噩梦的开始。

2014年3月22日,厄运降临的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控告人约控告人和控告人的两个同学去爬山,一开始控告人并不想去,可是考虑到师生情谊,控告人也就不好推脱。爬完之后,被控告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啤酒,故意将控告人灌醉,并将控告人和其同学带到被控告人家中图谋不轨,趁机对控告人又抱又亲又搂,并不顾控告人反抗脱掉衣服将其强暴。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也是一个预先设置的圈套,而控告人就像一只待宰的羔羊,任人宰割。事后,被控告人利用其教师身份对控告人进行威胁恐吓,人身攻击,让控告人敢怒不敢言,只能对此保持沉默。柔弱的心灵,少不更事的年纪,被强奸对控告人人生的影响,让其无论如何也无法想象。此后被控告人变本加厉,还在控告人放学回家的路上围追堵截,以其教师身份,借以各种理由,把控告人带到被控告人办公室里,并强行对控告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长达数次。一直以来的言语威胁,让控告人无所适从,也并没有将此事告诉家长,而是选择了缄默,可是却彻底的错了。

2014年6月2日,控告人13周岁生日那天,被控告人以过生日为借口,将控告人带到锦湖宾馆,面对其胁迫,被控告人再一次走进其圈套,对控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2014年7月5日,以同样借口,以同样胁迫手段,以同样强奸心理,被控告人将控告人带到其家中,又一次强奸了控告人。此后的控告人极度恐慌,对未来也失去了希望,感觉其就像是个木偶被人任意摆布,这种噩梦让其无法摆脱,身心也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在痛苦的深渊中无法自拔。后来控告人将此事告诉了母亲,母亲听到后痛心疾首,在悲愤之时,鼓励控告人要勇敢站出来,揭发事实真相,让犯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此时,因为被公告人的强奸也令控告人怀孕三月之久。

痛定思痛,控告人明白了,一个教师应当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可是实际上被控告人却是如此的狼狈不堪,人前仁义模样,受人爱戴,人后兽性不改,生灵涂炭。 14周岁以前,人生充满阳光,本该是幸福的拥抱,享受着生活的美好;14周岁以后,人生布满了灰暗,耻辱、仇恨、悲哀,挥之不去。

为了寻找一个公道,为了让强奸犯不再逍遥法外,为了不再让其他善良的女孩再遭受被控高人的迫害,也为了能早日走出人生的阴霾,控告人请求有正义的领导能督办此案,查清事实,将有罪之人绳之以法,赔偿损失,依法惩治。

此致

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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