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父):王XX,男,61岁,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X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母):杨诚X,女,60岁,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XX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郑XX,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晓南镇X委X楼X单元X号,暂住沈阳市XX区XX乡XX村,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郑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二原告人因此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 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王XX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父,原告人杨XX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母。2010年11月1日23时,被告人郑XX与女友刘XX在XX市经济开发区X路X号沈阳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门口因琐事吵架,将正在门卫室里睡觉的被害人王某吵醒。被害人王某遂与郑 XX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郑XX持尖刀猛刺被害人王某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由于全身多处刺创,尤其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及左腹部刺创刺破脾脏导致大出血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害人王某被无辜杀害给原告一家人带来沉重打击,被害人王某系二原告人唯一儿子,二原告人均已年近古稀,面对失去儿子的打击,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生前一直在沈阳打工,对二原告人承担着赡养义务。二原告人对被告人持刀夺去被害人王某生命的残暴行为无法谅解,坚决要求人民法院严惩被告人,以告慰亡灵。严惩凶手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1.死亡赔偿金 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王XX 元,杨XX 元);
3.丧葬费 元;
4.奔丧人员误工费和伙食补助费共计 元(其中误工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5.交通费 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合计: 元。
以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X
杨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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