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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招远血案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6-08-31 浏览次数:73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受陈某娟女士委托指派曹健、王立涛两位律师担任招远麦当劳5.28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张某的父母和姐姐均信仰全能神,这种不健康的、畸形的家庭环境直接导致了小学时代的张某就在姐姐、父母的裹挟下盲目信仰全能神,即使这样还因贪玩、信的不好多次被开除,因其年少并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参加邪教组织完全是被动的,实际上属于无辜的受害者。

同时,张某在有关的邪教活动中只是作为一般的教众参与其中,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主要参与行为都是受其姐姐、父母的教唆和裹挟,情节轻微,也没有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组织集会、参与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张某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法律实施罪。

二、张某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作为从犯从轻处理

案发当日张某完全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在张某、张某冬、吕某春开始打被害人时,张某站在一边被吓呆了。直到吕某春和张某唆使其上前帮忙时才被动的参与,而这种参与是基于家庭成员与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的一种追随、对抗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在具体行为的实施上,张某也只是拿拖把杆打了受害人背部、用椅子击打腿部几下(均为其自己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未注意到其存在攻击行为),其行为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致命伤害,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合主客观方面,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罪行较轻情节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三、关于具体量刑的意见

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本案存在特殊性,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具体量刑,我们认为检方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从轻量刑。

1、本案涉及全能神邪教,涉案人员绝大部分为同一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作为子女的张某等人所有的涉案行为均存在被动性、胁迫性,盲从性,其在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参与动机,是对父母、姐姐行为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追随、模仿、依赖,存在客观必然性。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待邪教活动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刚年满18周岁,因为特殊的家庭环境导致其遭受蒙骗,身心成长遭受到全能神邪教的严重影响,恳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这个本不该遭受如此命运的18岁女孩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3、本案虽然社会影响恶劣,但依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尽量从轻、减轻量刑。建议检方在公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给予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量刑建议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在提起公诉时予以考虑。

此致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曹健、王立涛律师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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