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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未成年人抢劫)
发表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328

本文系笔者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受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作为王XX辩护人,参加张X被抢劫一案的庭审。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构成抢劫罪,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王XX出生于1996年12月13日,在2013年10月15日晚抢劫作案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被告人王XX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王XX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XX,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王XX适用缓刑,使得被告人王XX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本文系笔者原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辩护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

戴昌艳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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