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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15-11-13 浏览次数:332

某公安局局长.政委,

关于越南周某某被抓,犯有诈骗罪一案。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周某某构不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周某某经贾北堡村人介绍周某某与周某某相识,结为夫妻。已经共同生活6年,周某某本人被骗到涉县鹿头镇鹿头村,2014年05月17日晚01:30时将身上带有5万元现金被抢劫一空,现在周某某本人在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周某某 是受害人,周某某应当被放出,希望鹿头镇派出所依法惩治坏人,恶霸,抢钱的人,不能让抢钱的人逍遥法外,从根本上绳之以法,为民解难,而不是关押周某某同志,例如:用伪造的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的不构成诈骗罪。而这种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鹿头镇派出所说周某某犯有诈骗罪只能是一面之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鹿头镇鹿头村人的公私财务,如果有合伙介绍婚姻的行为,也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民事行为,涉及不到刑法意义的诈骗罪,所以周某某本人构不成诈骗罪。

二.涉县公安局应纠正鹿头派出所错误刑事拘留周某某的行为。

4个月已经过去了,周某某仍被关押在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超长羁押,

三.本案周某某构不成诈骗罪,也构不成刑法上的刑事处罚,应纠正错误拘留。

1.免予刑事处罚,释放周某某同志。

2.将周某某同志,遣送回越南。

以上意见谨请参考采纳。

中国律师学研究所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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