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父):王X,男,61岁,满族,住辽宁市XX区XX县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母):杨XX,女,60岁,满族,住XXX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郑XX,男,35岁,汉族,户籍地XXXXXX楼X单元X号,暂住DDD区XC乡XC村,现羁押于XCC看守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郑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582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王X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父,原告人杨XX系本案被害人王某之母。2006年10月30日24时许,被告人郑XX与女友刘XX在沈阳市开发区X路X号沈阳XX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室旁因琐事发生争吵,将正在门卫室里睡觉的被害人王某吵醒。王某遂于郑XX发生口角遂而继而厮打,被告人郑XX持尖刀猛刺王某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致被害人王某“由于全身多处刺创,尤其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及左腹部刺创刺破脾脏导致大出血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害人王某被无辜杀害给原告一家人带来沉重的打击,原告人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往日的幸福时光无法再现。被害人王某系原告人唯一的儿子,二原告人均已年近古稀,面对失去儿子的打击,对今后的生活失去了信心,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创伤和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生前一直在沈阳打工,对原告人承担着赡养义务。原告人对被告人持刀夺去被害人王某生命的残暴行为无法谅解,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死刑,以告慰亡灵。严惩凶手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为:
1、死亡赔偿金20740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19628.8元(王X9201元,杨XX10427.80元);
3、丧葬费9812元;
4、奔丧人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11485元(其中误工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1485元);
5、交通费3500元;
6、精神抚慰金200000元;
合计:425825.00元。
以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另交检察院一份;
(2)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死亡证明1;
2、户口本1份;
3、误工证明1份;
4、交通费票据35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X
杨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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